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是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慈善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批准成立,在北滘镇内从事慈善事业的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接受社会上热心慈善福利事业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捐赠,筹集资金,帮助我镇城乡鳏寡孤独、困难户、残疾人士以及其他因病、因灾造成特殊困难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扶危济困,造福社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5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大力发展北滘镇慈善福利事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级的有关政策进行助医、助残、助学、助困、扶老等慈善活动,并相应分别设立多个基金,主要业务范围概括为:
(一)动员和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
(二)助医:对本镇户籍患危重病的困难群众进行特殊救助;
(三)助残:资助本镇户籍的特困残疾人和困难残疾儿童康复;
(四)助学:资助本镇户籍的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中专、高中和大学及以上;
(五)助困:资助本镇户籍的特困家庭;
(六)扶老:开展各形式敬老慰问及资助活动;
(七)帮扶有特殊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
(八)按捐赠人的意愿实施定向捐助;
(九)资助本镇的福利事业;
(十)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壮大慈善会的经济实力,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发挥较好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向本会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2名,副理事长5名或以上,秘书长1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五)决定年度调整预算;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按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要求,协助做好审计工作。
(九)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十)聘任内设各种基金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一)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五)、(六)、(九)、(十)、(十三)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热心社会慈善事业,对社会慈善事业发挥较大作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通过可再延长一届。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处理及管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为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办事处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钻石、金章、银章、铜章会员荣誉:
(一)累计捐款达1万元的个人和10万元的单位,获颁铜章会员;
(二)累计捐款达3万元的个人和30万元的单位,获颁银章会员;
(三)累计捐款达5万元的个人和50万元的单位,获颁金章会员;
(四)累计捐款达10万元的个人和100万元的单位,获颁钻石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荣誉理事、荣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
(一)捐款1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以及连任两届以上的理事,经理事会同意可聘任为本会荣誉理事;
(二)捐款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捐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经理事会同意可聘任为本会荣誉理事长;
(三)捐款20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捐款500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经理事会同意可聘任为本会永远荣誉理事长;
(四)中共北滘镇党委书记以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且具较大影响力的领导干部,经理事会同意可聘任为本会名誉理事长。
荣誉理事、荣誉理事长、永远荣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不参与本会日常运作,可应邀参加慈善会的大型活动及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
监事会主要职责为:
(一)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二)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善款的使用情况;
(三)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等;
(四)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一)接受镇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
(二)政府资助;
(三)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的收入及其捐赠;
(四)增值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金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财税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并适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一五年三月修改并经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九年三月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捐赠帐号: 04618800124392
户 名: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慈善会
开 户 行: 顺德农商行北滘支行
爱心热线: 0757——22398930
传真号码: 0757——26675238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翠影路3号(北滘市民活动中心)2号楼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