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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5-02-08 10:52:38 来源: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慈善资金和物资的规范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 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规范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出纳员,负责日常财务管理,账务管理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三条 本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期报送各类会计报表。 本会业务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每年组织具备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理事 会换届、法人变更前,应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五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求更正补充;对超计划的开支应提出 意见,由相关领导按管理权限研究审批;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予以抵制。 

第七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不再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本会在银行开设账户,由出纳人员负责账户管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按预算项目起草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提交理事会 拟定,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 况需进行追加、追减或项目调账的,由秘书处草拟项目资金调整方案,经 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年度预算或年度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 项目间调剂的,由秘书处草拟调剂意见,经副会长(兼执行会长) 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定向捐赠项目的资金按捐赠人的意愿或原来预定的用途开 支完毕后还有余额的,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调剂到其他开支项目;若无法 征询捐赠人的意愿的,由秘书处草拟调剂意见,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会员 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秘书处草拟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善款收支情况、预算调整情 况等,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会对所募集的慈善资金收入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核算” 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人对善款用途的设定,善款收入分为限定性收入 和非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一般指接收非定向捐赠的收入;限定性 收入一般指专项筹款及接受定向捐赠的收入。 

第十三条 定向捐赠收入主要根据捐赠协议、捐赠人提供的汇款凭证、 函件或参与专项捐赠等有效信息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本会凡接收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形式的捐赠收入,经 财务负责人核对后由出纳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五条 出纳须在收到现金、支票形式的善款于当天缴存银行,因 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缴存的,须于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缴存;当天未能及时缴 存的现金须保管在办公场地内的保险箱。 

第十六条 出纳序时逐笔登记日记账,根据日记账收入数据整理好原 始凭证交予会计,进行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计须按相关规定填制会计凭证,每月出具财务报表,每 年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并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归档。

第十八条 善款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 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支出手续由出纳办理,经办人需提交按审批权限审批的《呈 批表》或《报销表》及与支出事项有关的票据和请款函件、实施办法、方 案或协议、预算情况等。各项社会救助的开支依照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 申请,由秘书长审核无误后,按下列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 列支: (1)0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开支由副会长(兼执行会长) 审批; (2)3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会长审批。

第五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安排专人担任物资管理员,安排场地保管捐赠 物资,建立物资台账。 

第二十一条 本会凡收到捐赠物资,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并在收据上列明物资用途、估值金额;估值可由捐赠方提供有效依据、第 三方机构评估或市场公允价值等方式确定。物资管理员需在收到捐赠物资 的当天把物资安置入仓,并按不同用途进行登记入册,做到账目清楚,手 续完备,并整理好原始凭证交予会计,进行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捐赠物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使用。定向捐赠的物资在不违背前述规定的前 提下,按照捐赠人的合法意愿,科学调配,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保鲜期限,核实慈 善项目或活动的实际需求,进行物资调配或发放使用。填写《物资调配呈批表》,按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调配折价5万元以下(含5万元)物资的,由秘书长审批; (2)调配折价5—50万元(含50万元)物资的,由副会长(兼执行会 长) 审批。 (3)调配折价50万元以上物资的,由会长审批。 

第六章 权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已表决通过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调整等方案, 执行各项款、物开支,开展符合管理规范的调账工作,及开展各项资金保 值增值活动等,需按本会呈批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资产,资产应建立明细账(卡),对新增加的资产要及时验收入账,定期 进行盘点清查。对玩忽职守,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 产定为固定资产,设立固定资产卡片,按国家规定计提折旧(年限平均法)。 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 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 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规范,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章 慈善资金增值 

第二十八条 本会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照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本会慈善资金进行科学理财。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 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保 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具体保值增值投资应遵循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章 支票、印鉴、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明确规定支票、印鉴、捐赠收据的管理,不得由一人进 行管理。 

第三十条 对用于支出或报销的票据,需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报 销票据正式发票。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与管理,包括整理归档保 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制度以及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4年9月2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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